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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用“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

时间:2018/7/4 9:29:32 来源:长江日报

  《植物油》国家标准调整,橄榄调和油、大豆调和油等名称今后不能再用了,统一用“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武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要按照新标准要求,改进完善生产工艺、标签标识等。

  据悉,与老标准相比,新标准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

  新标准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进行了规定。对于溶剂残留指标,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人解释,食用油的生产要使用到化学溶剂作为生产助剂,因此会出现极其微量的溶剂残留。随着技术水平、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的不断改善,溶剂残留量不断下降。新的国标进一步下调了残留量限量值,更有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

  本次标准的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市民过去会看到,标注橄榄调和油、大豆调和油、核桃调和油等食用油产品出售,国标调整后,就不再能这样标注了,统一用“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然后在配料表中可注明橄榄油、大豆油的比例。新标准同时还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如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

  据悉,新的食用油国家标准将于今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市食药监局要求各区食品监管部门将新的标准逐一通知辖区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督促企业落实新标准相关要求。另外,2018年12月21日之前按照原标准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在2018年12月21日后对各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检,对不符合新标准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将依法处罚。(记者刘睿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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