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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男子超市购物获10倍赔偿 因其保留了这两项证据

时间:2018/4/4 10:15:10 来源:生活报

购买食品时你注意过外包装上的生产标准号么?

近日,一男子花1512元购买9盒人参,却已产品外包装生产标准号不合格为由,要求商家退货,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十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男子将超市告上法院,并成功胜诉。

消费者陈述:

2017年4月,哈市男子康某在道里区某连锁超市分两次购买了9盒人参,单价168元每盒,共计花费1512元。

回家后,男子发现人参外包装上的产品标准号GB4780-××××是微生物检测标准,并非人参类产品检测标准,也就是说这意味着该产品属于无标准产品。

外包装上注有:质量等级:一级的字样,该等级也不是用来评价人参产品标准的等级标识,超市方面明知属于不合格产品而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故应按照相关法律要求,退还货款1512元,并给予十倍赔偿。

超市观点:

在庭上,超市方面辩称购买人分两次大量购买同一产品,足以证明其购买目的就是为了实现高额赔偿,存在恶意消费行为,且产品并没有食用,没有给当事人造成任何损害,不应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经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购买人可以提供购物小票及诉讼物品样本,可以确定外包装的产品标准号为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标准,与所购买产品标准号不符。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标明产品标准代号”,这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超市方面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而销售的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超市方面退还康某购货款1512元,并赔偿康某1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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