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3月30日电 (记者 冀天福 通讯员 杨雷振 姚沛涛)今天,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对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孝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潘孝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处空心胶囊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19.4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潘孝伟与张亚明、潘林夫、潘伟伟(三人已判刑)在工商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工业明胶掺入生产空心胶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310元,扣押空心胶囊价值500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潘孝伟伙同丁忠诚(已判刑)、邵书庆(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乐县杨村乡天宇家具城内创办胶囊厂,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工业明胶掺入生产空心胶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150元,扣押空心胶囊价值约3万元。据检验,被扣押空心胶囊送检样品铬含量均超过相关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孝伟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属从犯,且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该县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潘孝伟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