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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未取得许可 食品仓储场所一律按无证经营查处

时间:2018/1/19 12:51:13 来源:每日甘肃网

  1月18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了《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

  《管理规范》要求,食品仓储场所必须做到卫生整洁、布局规范、流程合理、功能完备,并具有良好的照明、通风、防水、防潮、防尘、防蝇、防鼠、防交叉污染等条件。检查中发现有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无害化或销毁处理,并建立相关记录。鼓励有条件的食品仓储场所加装电子监控设备,实施“阳光仓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仓储场所要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范围,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其仓储场所加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

  《管理规范》强调,食品仓储企业仓储场所实行登记备案管理,食品仓储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食品仓储场所,不得承储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县级食药监部门要加强仓储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食品仓储场所台账,要制定仓储食品安全日常巡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仓储场所及其储存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仓储食品安全问题。加强对食品仓储场所的日常检查力度,依法取缔和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未经登记备案的食品仓储场所。对在日常检查和检验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进行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未经备案登记的食品仓储场所一律按照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食品仓储企业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食品仓储场所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依法进行查处。

  另讯 为规范食品配送行为,有效防控食品配送过程中的风险隐患,1月18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了《甘肃省食品配送管理规范》。

  《规范》要求,食品配送商取得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配送活动,并对其配送车辆进行登记备案。食品配送车辆登记备案由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并按照“五个统一”(统一备案、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统一制度、统一承诺)的要求对配送车辆进行管理。食品配送商在配送车辆登记备案时应如实报告配送食品的类别、采购来源、配送区域、配送车辆信息等。未经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车辆一律不得从事食品配送活动。“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必须专车专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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