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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发出首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告知函

时间:2017/9/9 13:03:19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本报讯 魏培培 吴新英 记者吴雪 发自福建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洛江分局审批窗口发出全市首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告知函》。

“根据去年施行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是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泉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洛江分局副局长郑海燕表示,为积极探索辖区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经泉州市分悠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该分局审批窗口对其发出泉州市首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告知函》。

在郑海燕看来,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是获取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掌握辖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底数的重要手段。“通过实施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实名登记这一举措,对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扫清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盲区等将起到积极作用。”郑海燕说,下一步洛江分局将在泉州市局的有力指导下,结合日常巡查,进一步梳理和摸清洛江辖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基础信息,通过强化备案宣传、服务指导和信息公开三大举措,稳步推进辖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

据了解,网络食品交易经营者申请备案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此基础上,方可向食药监管部门提交涵盖登记经营主体的姓名、电话、地址、具体网址、通信部门ICP备案查询结果在内的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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