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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垃圾处理条例:不分类或纳入信息档案

时间:2017/7/19 11:50:09 来源:扬子晚报

生活垃圾不分类或纳入信息档案

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昨提请审议

谁都知道垃圾分类好,可轮到自己就偷懒了;居民都支持政府建垃圾场、焚烧处理场等,可往往都强烈反对这些项目“建在自家门口”……这些老大难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我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有效推进,在18日召开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省住建厅厅长周岚就《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作说明时直言,我省一些城市已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

住建厅长直言部分城市“垃圾围城”

还记得去年7月,约4000吨来自上海的生活及建筑垃圾欲偷倒在苏州太湖西山被当场抓获一事吗?生活垃圾处理难,不是一城一地的问题。昨天的会议上,省住建厅厅长周岚说,近年来我省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广大垃圾产生者还未形成垃圾分类投放、按时投放的习惯,付费处理的意识还不强,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尚未形成。各地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难、建设难、运行难等矛盾日趋突出,新(改、扩)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受到影响,“一些城市已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周岚直言不讳。

她坦言,目前我省在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存在四大问题:在垃圾分类投放环节,各地开展垃圾分类尚属起步阶段,居民分类投放的准确度还较低,乱丢乱放、偷倒乱倒等现象依然存在;收集运输环节上,大多数地方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的体系尚未建立,一些地方存在着垃圾前端分类、混合收运的现象;从终端处理设施情况看,垃圾焚烧和卫生填埋等设施选址难、落地难、运行难问题较为突出;从政策配套和管理情况看,各地对垃圾处理工作重视程度不一,存在垃圾处理经费投入不足,设施周边土地开发管控和用地保障不够等问题。

怎么办?

看江苏立法新思路——

建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变“邻避”为“邻利”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行为,《条例(草案)》要求地方政府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和城乡、区域统筹的要求,建设生活垃圾焚烧或者卫生填埋、餐厨废弃物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和农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处理、农村易腐垃圾就地处理等设施。但在垃圾处理的实现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邻避效应”,居民虽然支持政府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但谁都不愿意垃圾场建在自家附近,甚至表现出抗争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建议,在立法时写入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等相应内容,变短期补偿为长期可持续发展,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益”,让居民能够更积极地接受垃圾处置设施落地,推动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选址和建设,有效缓解“垃圾围城”的困局。

居民扔家具、大件物品要提前预约

《条例(草案)》明确,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倾倒,并且还特别强调了,居民家里大件不要的东西,诸如旧沙发、衣柜、床、热水器、电视机等,不得随便扔到楼下,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堆放点,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其他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不得随意弃置。

《条例(草案)》中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单位最高罚5万元、个人最高罚200元;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处1千至5千元的罚款。建立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垃圾分类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将纳入信息档案。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还建议,草案中对城乡垃圾分类提出了省定标准,但实施上可能面临不少问题,最好因城施策,对全省不作强制性的统一分类,具体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

餐厨垃圾危害大立法不能“走过场”

本报昨日一则整版报道《淮安餐厨垃圾回收遇尴尬——“正规军”和社会人员上演“游击战”》反映的正是餐厨垃圾处置难的尴尬现状。但记者注意到,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中并没有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进行详细的规定。

对违法又缺德者当施重典,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指出,餐厨废弃物在城乡生活垃圾中的占比较大,而且成分复杂,如果处理不当,会引发诸如“地沟油”等一系列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条例草案对此规定过于简单,将进一步细化规定。

拟立每年10月26日为“江苏省环卫工人节”

1959年10月26日,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接见了来自各条战线的劳动模范,刘少奇的手和掏粪工人时传祥的手紧紧地握在一起。经过人大代表的长期呼吁,《条例(草案)》特别设定一条,要求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每年10月26日为江苏省环卫工人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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