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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柠檬鱼火锅店”用罂粟料包 3人获刑,禁止从业三年!

时间:2017/7/6 10:48:43 来源:扬州晚报

去年9月,本报曾报道一起“罂粟火锅底料”案,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南京鱼小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鱼小溪公司”)扬州一加盟店例行检查时,从“鱼小溪内部秘制料包”中检出罂粟成分。案发后,扬州警方介入侦查,南京鱼小溪公司实际经营人马某、罂粟壳粉末供应商刘某等人被抓获。

法院认为,马某、刘某等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近日,3人同堂领刑!

为吸引顾客

老板在秘制料包中“掺毒”

马某,1993年出生,安徽宿州人,曾在饭店后厨工作。2015年,马某根据个人经验,配制出了柠檬鱼火锅的“秘制料包”,并在网上发布帖子,宣称能提供柠檬鱼料包及制作方法。

当时,宿迁男子老陈(化名)见柠檬鱼火锅店生意比较好,也想开一家,可他并不懂制作方法,看到马某的帖子后,随即与马某取得联系。

去年9月,两人在南京注册成立了南京鱼小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由老陈担任法定代表人,两人各持有50%的股份。后双方因资金问题发生矛盾,老陈离开公司。此后,马某继续经营南京鱼小溪公司。

在经营过程中,马某自认为在柠檬鱼料包中添加罂粟壳粉,能提味儿,吸引更多顾客,因此,抱着侥幸心理,在该公司的“秘制料包”添加罂粟壳粉末。而这些罂粟壳粉末,主要来自于盐城男子刘某。

销售“毒料”给各地加盟商

扬州警方成功将其抓获

刘某,1971年出生,在南京众彩市场经营了一家调味料店。由于知道马某购买罂粟壳粉末的目的,他起初劝马某不要用,但在马某口头下了订单后,他为了赚钱,变了主意,后多次从兜售香料的小贩处购买罂粟壳,磨成粉末后,卖给马某。

后马某伙同员工马某某,将从刘某处购得的罂粟壳粉,掺放在制作的柠檬鱼料包中,销售给南京鱼小溪公司在各地发展的加盟商,供加盟商在制作、销售火锅过程中使用。

去年3月10日上午,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扬州一家鱼小溪柠檬鱼火锅加盟店内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问题,遂将该案移交到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

在经过近4个月的侦查后,办案民警于去年8月16日,对涉案的南京鱼小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料包生产窝点进行突击查处,并将马某、马某某和刘某抓获。

3人同堂领刑

并将禁止从业3年

近日,马某等3人在我市法院同堂受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伙同马某某将从刘某处购得的罂粟壳粉,掺放在制作的柠檬鱼料包中,并将料包以每包5元的价格,销售给加盟商,供加盟商在制作、销售火锅过程中使用,销售金额共计38250元。刘某明知马某购买罂粟壳粉是用于生产柠檬鱼料包,仍多次向马某销售。

法院认为,马某、刘某等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某系主犯,刘某、马某某均系从犯,综合考虑3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决定给予3人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故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7.65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7.65万元;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7.65万元。同时,法院对3人宣告禁止令,禁止3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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