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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需备案或登记

时间:2017/6/1 14:36:41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成都6月1日电(任重)记者从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日起,《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

《细则》针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

《细则》还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等“三小”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其中,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食品小经菅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专营或兼营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即时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加工和 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菅者。

另外,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是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

《细则》要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者,应当符合并承诺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规定在当地食药监所取得备案证或登记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各区(市)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制度,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失信情况纳入黑名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不得允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入本平台销售。

食品小经营店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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