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莆田摆路边小吃摊的庞某凤为节约成本,竟用工业用盐代替食用盐,结果被执法人员发现。近日,经莆田荔城法院经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悉,2016年2月,庞某凤辞去工厂的工作,做起小吃摊。每天上午,庞某凤都会在其出租房内做早餐,包括肠粉半成品、河粉以及腌制的咸菜等,再用三轮车载到工厂门口销售。同年5月,庞某凤听闻某牌子的工业用盐1斤才一元钱,而原先用的加碘盐1袋500g包装的要二元钱。为了节约成本,她便买了2袋工业用盐代替食用盐加入腌制的泡菜、酸菜等食品中,并提供给顾客食用。不久后,庞某凤被查获。
莆田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