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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喀左县:超市销售豆芽缺斤少两 赔偿消费者500元

时间:2017/5/2 9:38:20 来源:燕都晨报

  超市买回的菜,回家后你会复称吗?近日,喀左县的一位李先生将超市买回的豆芽复称后发现,斤数不够。

  李先生找到超市,商家拒绝和解,无奈之下,李先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超市。最终,超市给予李先生500元的赔偿。

  昨日,记者在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市民投诉称,从超市购买的豆芽缺斤少两,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赔偿。

  近日,李先生在喀左县某超市购买预包装豆芽两袋(包装封条为该超市专属),到家后,李先生找来自家电子秤,复称后发现豆芽重量与包装袋上所写的重量不同,比较之下,属于重量不足,于是李先生拿着两袋豆芽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但遭到商家拒绝未能和解。

  接到投诉后,该案件经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批示,指派食品执法中队与投诉举报中心联合负责调查处理此事。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将该店内一袋正在出售的未开封豆芽上秤,显示结果低于豆芽标签所标重量。经调解,超市负责人当场为李先生办理了退货,并按法律法规给予消费者500元的赔偿。

  据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作人员说,常言道:“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超市作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出入的消费场所,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食品缺斤少两、变质、过期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良行为势必影响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商超企业,要合法经营、良心经营,切勿因蝇头小利影响市场的和谐运行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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