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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生猪私宰滥宰和违法经营行为

时间:2017/4/19 9:43:42 来源:边城晚报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意义

1、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

2、实行生猪定点屠宰能够控制疫情传播,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3、私宰的生猪产品未经检疫检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是病死、毒死、注水及劣质肉品的源头。

国家对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法律规定(节选)

1、私自设点宰杀生猪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4 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及其他不合格生猪产品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9 条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猪肉及其制品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认定为刑法第143 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

我省辖区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节选)

根据《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二)其他地级以上城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2 家;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1 家,有条件的地方可不设屠宰厂(场)。

我省辖区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条件(节选)

根据《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 符合所在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设置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 二)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选址应当距离医院、学校及居民住宅区等敏感目标200 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易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所在地区不得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 三)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县级以上定点屠宰厂( 场) 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 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SB / T10396-2005) 规定的一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标准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l2694-1990),具备与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运输设备和配送功能,鼓励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及销售一体化模式。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其中设置在县城和城市市区的屠宰厂( 场) 必须在城市集中供水取水口下游。

(八)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及实施办法、《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检验及检测的项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的项目为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囊尾蚴病等13 种动物疫病以及“瘦肉精”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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