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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添加非食品添加剂最高处罚3万元

时间:2017/4/15 9:51:51 来源:南国都市报

 4月14日,南国都市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并对登记和备案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对于小作坊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国都市报记者 蒙健

  食品外包装上须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

  《办法》要求,小作坊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采购或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凭证,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应当在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清晰显著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小作坊备案时予以说明。

  生产经营国家禁止食品最高面临3万元处罚

  《办法》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品种等。

  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作坊将建诚信档案和经营异常名录

  《办法》还要求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诚信档案和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小作坊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按要求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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