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无小事。今天,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主犯杨某在未办任何证明的情况下,私自屠宰千余头生猪,因而获刑11个月。
2016年2月至8月期间,杨某在长沙天心区黑石铺街道私自建起了屠宰场,在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自行采购生猪并批发销售。同时,他还以每宰杀一头生猪26元的薪酬聘请王某(另案处理)来宰杀生猪。
经查,在杨某两人非法屠宰生猪的6个月内,共私自宰杀生猪1301头,非法经营数额达400余万元,每头生猪获利60余元,扣除王某工资2.7万元,杨某则获利约5.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未取得国家畜牧部门的批准下,私设生猪屠宰场,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故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将杨某非法获利所得5.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