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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遭遇欺诈可退赔可判罚

时间:2017/3/10 9:07:59 来源:劳动午报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然而,本法对何种现象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列明,由此,也造成许多消费者有这样的诉求,但得不到支持。

姚先生、宇先生和王先生分别网购过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未标注食用禁忌食品和标注营养成分与实际不符的食品,他们将生产商或经营者起诉到大兴区法院索要“10倍赔偿”时,前两种得到了支持,后一种未获支持。对此,该院法官于3月7日向记者作出了以下解释。

1

经营过期食品或篡改生产日期,该罚!

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2日、2015年7月3日,姚先生分三次在一家大型网络电商的网上商城购买了商品“更时令山东威海淡干200g刺参礼盒装”18盒,单价899元/盒,共计货款16182元。

姚先生食用时发现该商品外包装的标签标识上粘贴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1月15日,拆开外包装后发现盒装海参标签上手写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4月,有人为篡改痕迹。而赠品鱿鱼丝100g装生产日期是2015年1月,无厂名、厂址,保质期为常温6个月。也就是说,姚先生收到鱿鱼丝时已经过期。

姚先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和举报告知书得知,涉案商品委托加工合同订立日期为2014年10月13日,但其购买到的商品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委托企业当时还未依法注册。因此,姚先生认为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合格食品。

因交涉达不成协议,姚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生产商退货退款,并承担购物价款的10倍赔偿金。

大兴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而生产商销售的商品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委托企业的成立日期晚于标注的生产日期,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判决生产商向姚先生退货退款,并支付10倍的价款赔偿。

法官说法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大兴区法院康临芳法官说,由于本法没有明确列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情形,所以,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一般仅陈述涉案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具体违反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需要审慎考虑和分析的问题。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以,基于姚先生所购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被人为篡改,赠品鱿鱼丝属于过期食品等事实,可以确认生产商的行为影响到了食品安全,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需要承担10倍赔偿的责任。

2

未标注特殊人群食用禁忌,当罚!

2016年9月19日,宇先生从某公司在一家电商平台开设并经营的店铺购买了玛咖茶,购物款实付2100元。当他收到该公司快递来的产品后,发现该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玛咖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原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一文中,曾明确要求在产品标签中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但该公司既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也没有标注食用限量。

鉴于该公司明知其产品不合格还进行销售,宇先生要求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向其承担购物价款10倍的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宇先生向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特定食品要求标注食用量系因关系食品安全,未标注或未正确标注食用量影响食品安全,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故判决支付了宇先生的诉求。

由于网络电商在其平台上公布了商家名称、所在地、客服电话等商家信息,且已经提供商家有效地址及联系方式,故法院认为,宇先生要求其承担连带退款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兴法院马超雄法官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除一般消费者维权案件特征外,还涉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完成后,其第44条规定使用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念,并且规定了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具体情形: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3

标注成分与实际不符未造成危害,不罚!

2016年10月,王先生向被告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并经营的旗舰店购买了商品云南金边玫瑰花100g装16份,购物款实付520元。王先生收到所购商品后发现,涉案商品的营养成分表与实际不符,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为此,他与该公司交涉多次,最后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其销售的涉案商品证照齐全、有相关的检测报告,是合法产品,且涉案商品未危害王先生的身体安全,其要求10倍赔偿,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提交的商品实物外包装营养成分表载明,涉案商品能量为346KJ/100g,占比24%;蛋白质占比5%;脂肪占比32%;碳水化合物占比25%;钠占比1%。但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计算得出的实际能量应为2012KJ,而该商品上标识的能量值为346KJ。

该标识错误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厂商计算错误,也可能是印刷错误。而王先生主张的,他不计较该商品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商品成分表标识的含量也没有异议,仅对标错的能量值有意见。他认为能量值标注错误,误导消费者购买,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法院认为,商品配料成分表已经标识每种能量的具体含量,消费者可以计算得出实际能量值,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得到正确的能量值,因此,不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故对于王先生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10倍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大兴区法院赵雪法官说,本案中营养成分表能量标识错误,虽易导致消费者误解,但不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单独营养成分并未标识错误,仍可以得出实际能量值,故对于此类案件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上述判决,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经营者的权利,维护市场平等主体之间自愿、公平交易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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