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资讯网站
用户中心
综合报道 市场动态 食品安全 产业经济 科技动态 经营管理 专业视角 各地动态 企业新闻 财经新闻 健康资讯 养生资讯 饮食资讯 美食资讯 排行 评论 滚动 百度
关键词:
站点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食品安全 > 正文
【设置字号: 【手机阅读】
全面、准确、专业、及时行业新闻资讯

重庆:沃尔玛散装“巧果”过期 法院判赔千元

时间:2017/3/7 16:30:3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重庆消费者李战江花3.10元,在重庆一家沃尔玛超市买到一袋已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巧果”。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赔偿李战江1000元。

  李战江于2016年9月18日,在沃尔玛(重庆)的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散装食品“巧果”,标价为3.19元,他实际支付了3.10元。

  李战江随后发现,这袋“巧果”合格证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17日,保质期为30天。而他购买的时间为9月18日,显然已过了保质期。

  李战江认为沃尔玛销售的是不安全食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同年9月22日将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起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沃尔玛赔偿其损失1000元。

  10月10日,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公开审理此案。被告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辩称,涉诉商品并没有过保质期。根据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规定,可以选择生产日期当天或者生产日期第二天开始计算生产日期起点,故原告李战江购买的涉案产品并没有过保质期。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以固定时间段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被告以此抗辩所售本案所涉食品未过保质期。但不管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本案所涉食品都已超过30天的保质期,根据法律规定属不安全食品。被告作为经营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品为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战江1000元。


相关搜索: 沃尔玛 巧果
查看版权声明 责任编辑:Techoo-3
文章相关:
提意见或留言(需要审核后显示) 进入论坛交流
表情0 表情1 表情2 表情3 表情4 表情5
表情6 表情7 表情8 表情9 表情10 表情11
您好:网友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热门图片新闻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相关热门新闻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