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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男子花11元买鱿鱼圈 将商场告上法庭索赔千元

时间:2017/3/7 11:01:38 来源:佛山日报

佛山日报讯记者周龙凤报道:11元买的一包鱿鱼圈,因认为商品保质期不符合规定,男子将商场告上法庭索赔千余元,一审获赔500元。记者昨日获悉,佛山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

去年5月8日,杜某在南海万福城公司购买了一包重248g“鲜美来”鱿鱼圈,售价11元。该产品的外包装注明为速冻生制水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杜某认为该产品保质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遂将万福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11元并索赔1000元,还要求万福城公司支付误工费300元、交通费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鱿鱼圈的保质期为12个月,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冷冻产品应包装完好的贮存在-15℃~-18℃的冷库内,贮存期不超过9个月”。虽不能认定案涉食品为不安全食品,但其保质期标示不符合标准,存在欺诈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万福城公司退还货款11元并赔偿500元。

万福城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请求判令杜某赔偿精神名誉损失及误工损失25000元。万福城公司诉称,一审法院混淆“贮存期”和“保质期”的概念,按标准规定,“贮存期不超过9个月”,而非“保质期不超过9个月”; 案涉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完全符合该生产企业的标准规定,涉案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安全问题。


经审理,佛山中院认为,涉案鱿鱼圈外包装标注保质期为12个月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万福城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杜某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佛山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杜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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