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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过期商品

时间:2017/2/13 9:16:04 来源:东南快报

春节期间,消费者刘先生在福州晋安区王庄一家超市购买康富来虫草丸胶囊,价格为330元。购买后刘先生发现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9日,保质期至2017年1月18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刘先生与超市交涉,超市不予处理,刘先生当即拨打12315求助,要求按《食品安全法》赔偿。

接诉后,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台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超市同意退货并赔偿6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

晋安区市场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在现实生活中,导致消费者索赔困难的原因主要有:商家首先会用各种理由,甚至以消费者有可能作假为由拒绝赔偿,而消费者手里除了购物小票和过期食品,没有别的证据,而购物小票却难以证明过期食品是否购于涉案商家。还有,消费者难以证明商家是否“明知”食品过期不安全。因为《食品安全法》规定:商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才能以10倍索赔。

对于很多市民来说,在购买食品时,有的没有关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至于买到了过期食品,这可能会对身体造成或大或小的危害。因此,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时,无论是食品还是日用百货,都应仔细查看该商品是否过期,在超市购买商品时应仔细核对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重要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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