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宁波1月13日消息(记者杜金明 通讯员樊东波
王明贤)2016年12月27日,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6年第131号公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
本次调整取消无水氟化铝等12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的监管条件“A/B”,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将包括谷氨酸钠、蛋氨酸、以香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等1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A/”,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取消168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同时,结合2017年海关商品HS编号调整情况,《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也进行了对应调整。需引起企业注意的是,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阅《2016-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转换对照表》。上述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