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食药局官网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某食品店销售一袋货值3.5元过期食品,被罚款5万元。
2016年1月4日,四川安岳县李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在景鑫冷冻食品店买到1袋过期的“黄金香辣鸡柳”。执法人员迅速实施了现场核查,查明该食品店冻库内尚有“黄金香辣鸡柳”(标示生产日期2014年11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1袋未予销售。该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黄金香辣鸡柳”货值金额共3.50元、违法所得1.5元。
安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景鑫冷冻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实施了没收其销售的过期食品及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增城日报 作者: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