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山东、广东、深圳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商务部2008年第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参照港澳市场需求和内地有关企业近年出口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17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达配额仅限于对香港、澳门市场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将上述粮食制粉转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有违规,商务部将取消其配额及今后的配额分配资格。
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8]59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澳门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发[2008]369号)的要求,加强对出口合同等的审核,并在有关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加注“限于出口至香港,不得转口”或“限于出口至澳门,不得转口”。
三、请将上述配额分配情况通知有关企业,并密切跟踪、及时报告配额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自内地进口粮食及其制粉的进口商须实行登记制度,内地的出口企业如对香港出口粮食及其制粉,首先应与这些已登记的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然后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向有关发证机关出示,发证机关审核后发放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