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本市正式实施《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作出明确规范。
食品摊贩:备案制管理分时分地允许经营
本市将由各区政府划定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及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禁止摆摊设点。所有食品摊贩将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食品;
食品摊贩未进行备案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小作坊:登记制管理限定生产范围
全市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审查合格的食品小作坊实施登记,所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非本地区传统特色食品等。
食品小作坊未进行登记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