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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阳一男子私设屠宰场 因触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时间:2016/12/7 10:00:59 来源:温州晚报

晚报讯 平阳一男子潘某为贪图私利,私设生猪屠宰场,在短短半年内非法屠宰、销售的经营额达123万余元。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罪案,被告人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潘某为平阳县人,早些年就已开始从事生猪屠宰,起初他都到政府指定的生猪屠宰点进行经营。2014年年初,他认为这样做利润不高,就另行在平阳县鳌江镇私设生猪屠宰场。

由于将生猪拉到专门的屠宰点屠宰较为麻烦,且潘某的代杀费为每头30元到40元之间,比市场价便宜1到2元。渐渐地,越来越多的本地养猪户到潘某处屠宰生猪,潘某有时也会帮他们销售猪肉。

2015年5月,潘某的屠宰场因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被平阳县公安局、农业局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

“我主要是替别人代杀生猪,有时屠宰后也帮他们卖猪肉。自己偶尔也会购买生猪,屠宰后再卖给别人。”据潘某交代,他采购生猪时和屠宰前均未经过检验检疫。据查,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该屠宰场共屠宰生猪650头,约12.3万斤,销售或代为销售的经营额达123万余元。

据悉,地下生猪屠宰窝点是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通道。为加强食品监管,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已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立功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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