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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超市饮品不符标准 消费者起诉获赔1000元

时间:2016/11/8 10:01:27 来源:南充晚报

顺庆区一超市在出售一种新原料饮品时,未按照国家卫计委的要求———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被一名顾客告上法庭。昨(7)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10月底,该院一审判决这家超市向顾客唐先生退还货款98元, 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超市饮品不符标准

2016年6月11日, 家住高坪区的唐先生在顺庆区一家农贸超市购买了一盒由外地某公司生产的“玛咖饮品”,唐先生支付了价款98元,这饮品的预包装上标注了食品名称、产品说明、配料,还标注了贮存方法、使用方法、保质期、生产日期、营养成分表等内容。

购买了这款饮品后, 唐先生在网上查询时发现,他购买的“玛咖饮品”中添加的玛咖属于新食品原料。而早在2011年5月18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其附件中注明:食用量小于或等于每天25克,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唐先生认为在这家农贸超市出售的“玛咖饮品”在预包装中未按规定标识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遂于8月中旬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原告唐先生认为,他购买的“玛咖饮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超市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的则赔偿1000元。

被告超市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诉求未作答辩。

法院认定超市赔款1000元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先生向被告超市购买“玛咖饮品”,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农贸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对所销售的食品标识应当有审查的义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公告要求”。该委发布的《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明确要求“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被告销售的“玛咖饮品”中包含玛咖这一新食品原料, 应按照上述规定在标签、 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对与卫生、 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该“玛咖饮品”因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不符合这项规定, 且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被告负有对所销售食品标识的审查义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审查义务,应认定为该超市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0月31日,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农贸超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先生退还货款98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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