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薛某在超市购买葡萄干后发现,商品外包装上并没有营养成分标示,于是一纸诉状,将石河子某超市告到法院。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院针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案情】
2014年1月1日,某超市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被告供应其生产的产品。后该超市向该公司购买黑提子葡萄干,并在其下属的超市销售。
2015年4月8日,原告薛某在被告下属的超市购买了该品牌黑提子葡萄干18包,每包单价29.90元,共计支付货款538.20元,被告为其出具了购货小票及发票,后薛某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没有营养成分标示。
原告薛某认为,被告销售的黑提子葡萄干存在食品安全缺陷,且给他造成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538.20元,并要求增加惩罚性10倍赔偿金,即5382元。
【裁判】
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证明该公司生产的食品为合格产品,不同意赔偿原告薛某的损失。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薛某货款538.20元并赔偿5382元,原告薛某同时退回涉案产品黑提子葡萄干18包给被告,如不按时退回,则以每包29.90元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
【释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杜世成:
本案中,被告为原告销售的黑提子葡萄干外包装上并没有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产品营养成分标示或附有营养声称和(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因此,消费者无法通过营养标签了解产品营养成分的真实情况,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也不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