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国务院法制办10月1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标签、说明书和广告方面,草案规定,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直接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显著标示。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标注“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和原料,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保健食品只能标注注册证书批准的保健功能。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选购食品时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本产品不添加色素、不含防腐剂”等类似内容,于是便对该产品产生信赖,认为该食品对人体没有危害,属于安全、健康、绿色产品,而其他未做相应标示的食品则可能系劣质产品。殊不知,按照规定,此类添加剂或物质本就不应当使用,否则就属于不合格食品,应受到相应处罚。也就是说,对本就不该含有的物质过分强调,可能会引人误解,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由于目前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较大分歧,是否系转基因食品足以对食品价格、产品销量、购买倾向带来较大影响。那么,对于某种食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就应作出显著标示,并不得随意标示非转基因等字样。而保健品具有一定功效,能够调节人体机能,对食用者产生特定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功能进行标示。否则,一些夸大其词、表示相应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保健品极易让部分辨识能力较差的消费群体产生迷信和依赖,以至于食用成瘾而耽搁了正规治疗用药。
其实,不滥用标示也是对生产厂家的最低要求。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当做到诚实守信,不欺不诈,就是有一说一,不隐瞒产品的性能、原料、来源及可能对人体造成的负面影响;违反者既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又可能因欺诈而承担退一赔三乃至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
虽然说,质量是产品的王道,但标示也是产品取信于人的关键因素。绝不能将食品行业的产品标示视作可有可无、可轻可重的事情。只有做到如实标示,不虚构事实,不隐瞒真相,不故意模糊词汇,制造误解,方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进而让消费者在信息透明的环境中有所比较,有所挑选,做出符合真实意愿的判断和选择,不被虚假违规标示所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