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27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除新消法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商品外,此次公开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三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新消法设立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四类商品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在实施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哪些“其他”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退货程序等存在争议,导致消费纠纷多发。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三种类型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但商品完好的标准如何界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同时,征求意见稿按照不同商品品类明确了“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程序,并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责任。
在10月11日前,公众可通过登录工商总局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七类商品
一、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二、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5.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6.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7.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商品不完好判定标准:
1.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