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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拟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婴幼儿孕产妇食品

时间:2016/9/27 8:42:41 来源:兰州晨报

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明确,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婴幼儿食品。

超量用食品添加剂列入黑名单

《条例(草案)》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小作坊实行食品生产登记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食品经营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食品生产登记证和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登记卡有效期一年。核发登记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登记证(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其证(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负责人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婴幼儿食品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殊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不含发酵乳)、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定量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储存条件、保质期等,并在醒目位置标注“食品小作坊加工生产”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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