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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揭秘济南问题海参,金鲁源刺参“一斤海参半斤盐”

时间:2016/9/13 17:26:58 来源:齐鲁网

  在高端礼品市场,海参一直深受人们青睐,但价格昂贵的海参产品质量是否能够完全过关,则是很多一般消费者难以判断和甄别的。

  日前,“职业打假人”杨先生就向齐鲁网记者提供了其针对济南海参市场所进行的维权和索赔的部分资料。涉嫌销售问题海参的包括大家熟知的银座玉函店、燕山银座购物广场、银座和谐广场以及天桥大润发,品牌则有金鲁源、海旗和常生源几款。

  关于三级金鲁源干刺海参的检测结果显示,其盐分占比达到了46%,远超国家要求的小于等于40%的标准,几乎达到了“一斤海参半斤盐”的水平。

  “职业打假人”济南出手:问题海参浮出水面

  记者了解到,“打假人”杨先生和韩女生在2014年分别在上述地点购买了数量比较大的海参,并开始针对这些“问题海参”进行维权。

  检测机构的检测显示,上述海参产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比如,金鲁源海参能量和脂肪的含量不符合要求,其中三级金鲁源干刺海参的盐分为46.09%,超出标准要求的≤40%;海旗干海参的蛋白质含量和复水后干重率均不合格;常生源海参则存在含糖量严重超标的问题。

  随后,二人以海参质量问题为由将商家和厂家起诉到了法院,并要求对方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自己产品价款10倍的赔偿。

  “我其实首先是向食药部门举报,随后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之后才起诉的”,杨先生告诉记者,虽然一遇到向自己这样的维权案例自己就会被称为“职业打假人”,但自己认为这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而产品质量问题却是确实存在的。

  记者拿到的部分判决书显示,通过鉴定机构鉴定和法院认定,上述海参均不同程度存在质量问题,但同时这几份判决书均未支持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求。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相关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涉案的问题海参又存在哪些问题?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10倍赔偿的诉求?这三个问题构成了这几起案件的争议焦点,而在争议之中揭露出来的存在问题的海参,则可能是更多“非职业”消费者所更关注的。

  十倍赔偿未获支持 最终依《消法》作出判决

  来自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9月6日,韩女士在银座玉函店的金鲁源海参专柜购买海参共计花费70140元。经过送检发现,以上海参的能量、纳和脂肪检测结果均超出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韩女士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银座玉函公司退还购物款70140元,银座玉函分公司。金鲁源公司及海参生产方天边渔村公司作为被告,赔偿韩女士10倍价款共计701400元。

  被告银座玉函分公司辩称,韩女士并非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保护对象即消费者,其购买商品的目的明显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以购买商品后提起诉讼为方法,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取巧行为,其身份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不能适用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

  根据韩女士申请,2015年4月21日,历下区法院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以上金鲁源海参的营养标签、蛋白质、盐分予以鉴定。2015年7月2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作出020-WSP151289、020-WSP151290检验报告两份,鉴定结论为:一级金鲁源干刺海参所检项目中营养标签(能量的含量、脂肪的含量)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三级金鲁源干刺海参所检项目中营养标签(脂肪的含量)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盐分不符合SC/T3206-2009《干海参》要求。

  历下区法院认为,原告韩女士提交的购物发票、公证书足以证明其与被告银座玉函分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银座玉函分公司辩称的原告韩女士并非消费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无法律依据。

  针对原告方提出的十倍赔偿的诉求,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涉案干海参所含杂志并不危及食品安全,且原告食用后并无人身损害证据证明。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银座玉函分公司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消费者存在欺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退货还款并增加赔偿金额为原告韩女士所购商品价款的三倍。

  该判决书中所提到的对于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用十倍罚则等认定的理由与其他几起案件高度相似。记者了解到,2014年9月5日,韩女士分别在历下区窑头路8号的燕山银座购物广场和经十路银座和谐广场海旗海参专柜购买海旗干海参,随后同样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十倍赔偿,最终法院同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了所购商品价格的3倍。

  商场尽到审查义务免责? 打假人另行起诉厂家

  与上述案件略有不同的是,2014年1月26日,杨先生在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购买40盒价款49600元的常生源海参。后送检发现含糖量达29.66%。2014年7月7日,杨先生发现该款加糖海参仍在销售,于是又购买10盒该常生源海参共计价款12500元。至此杨先生共计购买50盒共计价款62100元常生源海参。其诉至天桥区法院,要求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62100元并赔偿十倍。

  法院认为,杨先生提交的购物发票、公证书均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抗辩涉案商品非其出售,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主张退还货款,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并不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杨先生主张的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杨先生告诉记者,法院认为大润发方面作为销售者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没有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对此,他已经以生产厂家为被告另行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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