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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食药监部门发布《兰州市网络订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8/30 10:01:32 来源:兰州晚报

  原标题:无证经营户不得开展网上订餐

  食药监部门发布《兰州市网络订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甘肃网8月3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杜志超) 8月29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为规范网络订餐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保障广大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该局起草并公布了《兰州市网络订餐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即日起至9月8日,各餐饮服务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有修改或补充意见的,可通过邮件或传真(传真:8452445,邮箱:9957678@QQ.com)等方式向我市食药监部门反馈。

  《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严格按照许可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网络订餐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活动。同时,网络餐饮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订餐经营活动。按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网络订餐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保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

  我市食药监部门要求,有以下三种情况不得从事网络订餐活动:无实体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和内设中央厨房。同时,网络餐饮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配送以下品种:自制冷食类如凉拌菜、色拉、散装酱卤肉;生食类(如醉泥螺、醉虾、醉蟹等腌制生食水产品、生鱼片等);裱花蛋糕(如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加工、配送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送餐容器和食品包装应清洁、密闭、完好,送餐设备应定期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送餐时应穿着清洁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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