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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买到过期食品商家未赔偿

时间:2016/8/8 11:39:43 来源:阳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简梅芳)半个月前,外地市民邱先生在市区北环路某超市购买了4包饼干和果干,付款时发现商品均已过期,随后向超市工作人员反映,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昨日,记者从当事超市了解到,该超市没有进货销售邱先生所指生产批次商品,邱先生若要追究赔偿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邱先生说,7月24日他在市区北环路某超市购物,购买了3包单价为12.5元的好麦粗仁无蔗糖粗粮饼干和1包单价为27.5元的菠萝蜜果干。付款时,邱先生发现这两种食品均已过期,其中粗粮饼干保质期至2016年6月4日,菠萝蜜果干保质期至2016年7月19日。于是,他向超市提出赔偿。“当时工作人员说可赔偿500元,但我觉得不合理,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商家应赔偿1000元。”邱先生说。

对于邱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当事超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邱先生当日所提及的食品,超市卖场没有进货该生产批次的商品。在协商过程中,邱先生索赔数目较高,他认为邱先生是“职业打假人”,想就此获利。“除阳江外,我们其他地市的连锁超市也曾遇到类似情况。”该负责人说。当记者提出查看当日监控录像进一步了解情况时,该负责人没有同意,他表示若邱先生仍要追究赔偿,他们已经准备好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随后,记者上网查询了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其中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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