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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 洞头12名渔民被刑事追责

时间:2016/7/29 17:53:57 来源:温州网

明知是禁渔期,却无视休渔期管理规定,仍驾驶渔船前往温州海域从事非法捕捞活动。近日,12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月1日12时起,东海、黄海、渤海等海域全面进入伏季休渔期。

今年7月初,龙湾公安分局联合区海洋与渔业局开展非法捕捞船只排查工作,7月11日下午,执法人员在海滨街道附近海岸边发现有几艘非法捕捞渔船从海上满仓归来,准备寻找码头靠岸卸货。龙湾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立即联合海滨派出所,组织精干警力赶赴码头,会同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查获已靠岸正准备卸货的非法捕捞渔船6艘、渔民12人、涉案水产品10余吨。

据现场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介绍,这些非法捕捞过来的水产品叫蓝蛤,类似于海瓜子之类的海鲜。这些渔民使用的捕捞工具俗称吸蛤泵,这种工具会把蓝蛤连同海底的淤泥一起吸上来,破坏蛤类的生存环境,对海洋资源造成破坏。

经初步审查,从6月1日禁渔期开始,洞头男子罗某某等12名渔民,利用改装后的渔船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幼小蓝蛤等水产品,从中牟利,涉案财物巨大。

现罗某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刑事拘留,涉案财物由海洋与渔业局暂扣,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据悉,该案系龙湾公安分局查处的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新闻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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