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市民王先生在茶行购买了4斤总价款860元的茶叶。该茶叶购回后,王先生家人告诉他所买茶叶包装上没有任何标示,属于“三无”产品。
于是,王先生特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茶行返还自己全部购物货款人民币86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8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件中,双方主要争议是被告出售的茶叶是预包装产品还是散装食品。
在庭审中,王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茶叶包装中是没有任何产品标识内容,因此确认此茶叶为“三无”产品,自己在购买茶叶时,茶行直接从店里冰箱取出销售,由于购买的茶叶为正山小种类红茶,根据红茶的基本特性可以知道,红茶吸水性很好,储存地方应该是在干燥、常温、避光等地方,不能在冰箱这样潮湿环境下储存。而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出售的茶叶为大包装进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识齐全,进货发票齐全。再者,王先生购买的茶叶是以斤为计量单位,通常只有散装食品才按此计算。为此,综合分析纠纷双方提供的证据,被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优于原告所举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茶叶应为散装销售非预包装食品,案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由于被告出售的茶叶已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因此被告销售的茶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