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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幼儿园中小学周边200米内禁止摆摊卖食品

时间:2016/7/26 9:32:29 来源:沈阳晚报

  7月25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三审稿)》。《条例(草案三审稿)》提出,幼儿园、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规定1:

  小作坊禁产乳制品等食品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规定2:

  建立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规定3:

  食品摊贩应提前登记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需要划定区域、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提供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

  规定4:

  外卖应使用专用封闭工具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封闭工具;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应在食品容器或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规定5:

  无证生产经营最高处5倍罚款

  进入市场销售的使用农产品,在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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