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董新春 魏 娴)6月6日,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唐某。
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唐某在其父承包经营的食品有限公司担任负责人、负责日常屠宰及肉品检验业务期间,明知唐某某等人送到该屠宰厂的生猪注水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屠宰服务,并不履行生猪需静养6小时等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定,致使大量含药品沙丁胺醇的注水猪肉流入市场。仅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份,唐某经营的屠宰厂为唐某等人提供屠宰的注水生猪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0余万元。鉴于犯罪嫌疑人唐某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逃跑及串供可能,该院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