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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非有机食品虚假宣传处罚万元

时间:2016/6/16 16:43:53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案由

冀某是山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苑南路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日用品的销售。

去年1月20日,太原市工商局万柏林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该公司的网店立即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其在天猫网上以“某某食品专营店”为网店名,销售“利尔康有机冷初榨脱蜡亚麻籽油山西胡麻油月子油特价食用油”。

分析

进一步调查中了解到,该公司销售的是寿阳县利尔康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油,并提供了厂家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山西省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与北京中合金诺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认证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有机产品应经过申请、监察机构检查完成后,进入2到3年的转换期,颁发有机转换证书,在转换期间生产的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只能作为有机转换产品销售。转换期结束后,颁发有机证书,才算是有机产品。经核实,该食用油在有机转换期内,不属于有机产品,不能以有机产品为名宣传销售,涉嫌进行虚假宣传。

结果

由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最终万柏林工商人员对其作出两项处罚:一是责令停止虚假宣传;二是处以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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