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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应与出厂日标注一致

时间:2016/5/27 8:42:49 来源:多彩贵州网


5月26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条例(草案)》对食用农场品市场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餐饮具集中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理等问题作出规定。其中,《条例(草案)》提出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应与出厂日标注一致,若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或将责令停产停业。

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应与出厂日标注一致

超市中,散装食品一直受到消费者的喜爱。此次《条例(草案)》对散装食品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条例(草案)》要求,散装食品经营者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一致。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若违反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餐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现在的餐馆,大多使用的都是集中消毒的餐具,不少消费者会对这些餐具产生疑问。《条例(草案)》对此也做出规定,设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应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监督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并书面说明理由。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业。

如有违反规定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擅自开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草案)》还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若违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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