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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密封罐头惊现苍蝇 消费者获赔300元

时间:2016/5/26 17:26:12 来源:金陵晚报

买罐头发现里面有异物你会咋想?近日,浦口市民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儿,“幸亏还没打开吃,要不然太恶心了。”

黑色“异物”引注意

日前,家住浦口区的张先生在社区超市花9.5元购买了一瓶850克的橘子罐头。回家后正准备开盖食用,无意间却发现罐头内漂着一黑色“异物”,因其与橘子罐头黄黑分明,非常显眼。经过仔细端详后,张先生确认该“异物”系一只苍蝇无疑。

张先生非常气愤,带着未开封的罐头火急火燎来到超市要求讨个说法。超市负责人不在,工作人员态度漠然地接待了张先生,提出赠送两瓶罐头作为赔偿,而张先生坚持要求得到金钱赔偿,双方互不相让。最终协商未果的张先生将超市投诉到浦口市场监管局星甸分局。

疑是工序中的疏漏

接到投诉后,星甸分局依据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小票及实物罐头,迅速来到超市了解情况。通过现场查看进货台账和有关票据,分局执法人员了解到该罐头的供应商、生产商及进销量等信息,并一瓶瓶检查了超市货架上还没卖掉的罐头,均未发现苍蝇。

随后,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了厂家,厂家表示他们所生产的罐头都是通过机械化程序生产的,而且厂房是封闭的,所以按理来说不可能有苍蝇飞到里面去,但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原材料的问题,也可能是工序中出现疏漏。

三方协调获赔偿

了解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星甸分局将张先生和超市负责人请到了分局进行三方协调,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最终,经过分局执法人员的努力调解,经营者、消费者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张先生人民币300元,该起投诉得到圆满的解决。

浦口市场监管局星甸分局执法人员提醒,夏季来临,气温升高,水果类很容易招小虫子,对于装在透明容器内的食品,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包括其外观是否完好,里面是否有异物等,这样就可避免一些问题或不必要的麻烦发生。



相关搜索: 苍蝇 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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