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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食品摊贩纳入规范管理 需备案并持健康证

时间:2016/5/10 10:38:36 来源:德州晚报

今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有望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9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以规范其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条例》,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经营场所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食品摊贩是指没有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条例》提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凭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实施登记、备案不收取费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书等信息。《条例》还对三者的生产和经营行为提出明确要求,例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预包装肉制品、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和食醋等;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摊贩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等。

在管理方面,《条例》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在检查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有权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城市管理部门对划定区域外的食品摊贩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来源:德州晚报 作者:潘晓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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