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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定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

时间:2016/5/9 16:18:46 来源:阳泉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平定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2008年,曾在河南省许昌从事腐竹生产加工的被告人赵某某来到阳泉从事生产、销售腐竹的生意。2012年初,被告人赵某某在平定县某公司院内租赁400平方空地和厂房,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加工假冒河南省生产的“鑫源”等多种品牌的腐竹,并在阳泉市西河滩、四季青农贸市场上销售。为使腐竹外观色泽好看、保存时间长,被告人赵某某在生产腐竹时非法使用了含有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的改良剂、漂白剂及非食品原料工业用盐。期间,该赵先后被平定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擅自生产假冒腐竹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责令停产;被平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但该赵利欲熏心,并未停止生产、销售腐竹。2014年7月2日,阳泉市食品药品稽查队根据群众举报在公安机关和平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配合下突击检查了赵某某经营的生产加工腐竹窝点。现场查获有毒腐竹成品3963袋,原材料黄豆5吨、精制盐1.6吨、包装袋416个、腐竹添加剂2袋。至此,被告人赵某某共计销售腐竹14000元,三次被扣押腐竹5236袋,价值83776元。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这些腐竹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同年10月9日主动投案。

平定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法从事腐竹食品生产加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在食品生产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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