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讯 近日,宣州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餐饮老板申某罚款3000元。
2015年4月28日,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黄渡乡大道进行市场巡查时,在个体餐饮老板申某的烹饪场所发现1袋大米,该食品外包装标注名称、净含量,但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述大米是申某于2015年4月20日购进,共购进2袋,购进价107元/袋。因大米系申某作为主食搭配经营,从不零售或转卖,属保本经营,因此无违法所得。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申某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大米1袋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催告,申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宣州区法院审查认为,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予执行。(丁太玲余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