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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布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十大案例

时间:2016/3/14 16:56:10 来源:青报网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14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据悉,自2015年3月至今,青岛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4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刑罚,罚金260万元。会上还公布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1: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猪肉

冷某经营的食品公司屠宰生产的生猪肉,曾经被青岛市有关部门检验出含有瘦肉精成分,被禁止进入市场销售。2013年8月8日,冷某仍从同一活猪来源地购入生猪屠宰,尚未进行瘦肉精等有毒有害成分检验,也未提供任何合法检验检疫手续,即将108头生猪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3名商贩,在运输途中被查扣。经检测,3名商贩所购生猪肉合格率分别为28.57%、50%、53.49%。

冷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加工猪血中添加甲醛

自2013年开始,张某某加工猪血对外销售,经检测,猪血中检出甲醛成分,含量为8.45mg/kg。

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3:将工业松香销售给个体户用于生猪褪毛

2013年5、6月份,姜某某明知个体户赵某利用工业松香给生猪头、猪蹄、猪尾等生猪下货褪毛,仍然向其销售工业松香约170斤。2014年1月25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赵某家中查扣由姜某某所销售松香约165斤,经检测为工业松香。

姜某某明知他人用工业松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向其提供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工业松香,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4:销售死因不明的病死猪

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收购病死猪8头,拉到集市售卖时被畜牧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经鉴定,该批死猪死亡原因不明。

程某某销售死因不明的死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5:生产加工不合格的肉制品

2012年底以来,江某某租赁厂房,在未取得任何手续、证件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加工、生产熟猪下货等肉制品并对外销售,江某某具体负责原料采购、销售。因在加工熟猪下货等肉制品的过程中缺乏食用盐,遂采购工业用盐“桂花牌”精制盐用于生产,销往超市和集市金额达18万余元。2014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当场查扣原盐35公斤、“桂花牌”精制盐21公斤、食品添加剂红曲粉9袋、氢氧化钠20余斤。经检验,“桂花牌”精制盐符合精制工业盐优级技术指标要求;经“桂花牌”精制盐烹制的卤肉制品当中,“卤猪头肉”、“卤鸡爪”所检项目“菌落群数”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江某某在食品生产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案例6:购买假药“万艾可”(伟哥)销售

被告人乔某某自2004年以来经营某保健品店,期间,其以10余元每盒的价格从广东东莞购进假冒的“万艾可”药品进行销售。2012年7月,乔某某将保健品店转让他人经营,并将剩余的20余盒“万艾可”药品一并转让销售。经鉴定,“万艾可”药品为假药。

乔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7:冒用医药公司名义推销药品

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杨某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擅自购买药品后,假冒某医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药品销售给青岛市多家医院、药房和社区门诊,销售金额共计220万元。

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冒用他人名义采购、销售药品,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8:白菜上喷洒含有甲醛成分的防腐剂

2012年6月份以来,卢某某受其儿媳贾某委托,在莱西市某蔬菜批发市场收购大白菜,装车发往济南某蔬菜批发市场,由贾某负责在济南销售。为防止大白菜途中腐烂,贾某指使卢某某向大白菜上喷洒药物。2014年6月16日10时许,被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卢某某向大白菜上喷洒的药物系甲醛溶液。

贾某、卢某某在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案例9:生产质量不合格的烤肠

2013年底,李某某和妻子王某在未取得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及卫生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厂房生产加工烤肠。期间,李某某负责购进原料、设备、联系卖家对外销售,王某负责生产加工烤肠。至2014年5月份,向他人销售烤肠的销售额达12万元。2014年5月20日,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查扣散装烤肠400公斤,并提取销售账本14本。经检验,烤肠中的“菌落总数”、“亚硝酸盐”指标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李某某、王某在生产、销售烤肠的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鉴于王某系共同犯罪从犯,且投案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10:擅自销售境外美容药品

2014年8月20日,郑某某在某度假酒店内开设美容整形培训班,向学员推销事先购进的韩国产表麻膏、小麻膏、淤青膏等药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表麻膏12盒、小麻膏6盒、淤青膏19盒。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上述药品未经批准进口,均未取得国内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郑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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