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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订餐平台义务

时间:2016/3/14 8:54:28 来源:法制晚报

今天下午,“互联网+”餐饮食品安全治理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办法》要求,因平台没有履行义务造成的违法行为,将由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处罚。

另外,《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与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建立联络人制度,定期报送入网食品经营者台账等信息;入网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明确第三方平台的义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餐饮食品订购配送等市场发展迅速。互联网餐饮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全新的挑战。

法晚记者从研讨会开幕式上获悉,食药监局即将出台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强化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并在《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了明确和细化,并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应承担的三方面义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陈谞副司长介绍,第一是一般性义务。比如说管理的规则的制定,应急事件的处置,数据的保存,协助召回和配合检查的义务;二是管理义务。包括主体准入的审查,经营产品信息的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的报告;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如果因为第三方平台的原因导致无法找到违法的经营者,那么第三方平台应该承担赔偿的义务。

神秘买家“制度抽检网络食品

此外,陈谞表示,《办法》还增加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督抽检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管辖权问题。

其中,《办法》中提出一项名为”神秘买家“的制度。陈谞表示,由于网络食品的特点,监管人员无法上门进行抽检,工作人员将以普通买家的身份在网络上订餐,购买来的食品将封存好,作为样品向监管人员供样,进行检测。

陈谞指出,《办法》明确规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义务造成的违法行为,将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直接进行处罚。

如果网络销售商供货有质量问题或者是违法行为的,将由入网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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