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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购买过期食品 “打假”人10倍赔偿的算盘落空

时间:2016/3/11 10:09:12 来源:温州网

温州网3月10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鹿轩)有这样一群“职业打假”人,专门乔装成“消费者”,看着超市里的食品过期时间一到,第二天就特意去买“过期食品”,然后向商家主张“退一赔十”,以此获利。 然而“职业打假”,也必须依法依规。

发现过期火腿 一次性购买了三盒

90后男生小刘是陕西西乡人,租住温州,是一个“打假团”的成员。

2015年8月24日,小刘在市区一家超市发现货架上的金华火腿生产日期是2015年2月24日,上面标明保质期为6个月,保质期已经到了。

第二天上午一早,这家超市一开门,小刘就窜了进去买了一盒上述火腿,花了268元。

小刘明知道自己买的第一盒火腿是过期的,后来又分两次到超市重复购买相同的火腿。3次买火腿,小刘一共花了804元。

未打开食品即向部门投诉 要求十倍赔偿

买完这三盒刚过期的火腿之后,小刘立马就奔向了温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这家超市卖过期食品。

从买东西到投诉期间,小刘压根就没有打开过自己买来的火腿。

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解无果,小刘认为超市漠视消费者权利,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于是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购货款804元,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8040元,总计8844元。小刘还要求对方赔偿因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费总计500元。

被告的超市觉得自己很委屈,还没有来得及清理货架上的过期产品,小刘就来买了,而且小刘的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购买,超市已经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过了,他们愿意退货,但不同意赔偿十倍价款。

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才能获十倍赔偿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中的小超市向小刘卖火腿时火腿确实已经超过了标签标明的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退还小刘购货款804元。

至于“赔偿十倍”的问题,法院认为,十倍赔偿金法则的适用条件是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包括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八项内容。

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应当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事实。案件中,小刘从始至终都没有打开过三盒过期2天的火腿食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过期2天的火腿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还小刘货款804元,考虑到小刘起诉前已经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处理,酌情支持交通费、误工费200元,由超市承担,驳回了小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搜索: 职业打假 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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