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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未标微量元素含量 消费者诉家乐福获10倍赔偿

时间:2016/3/5 10:00:13 来源:中商网

家乐福超市出售的五常大米标签上宣称含锌、铁等多种微量元素,却没有这些微量元素的任何含量标注,哈尔滨市的一名消费者因此将家乐福告上法庭索要10倍赔偿。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家乐福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

2015年1月27日,消费者丛先生在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道里区新阳店(以下简称家乐福新阳店)购买了10袋珍江牌五常917号长粒香大米,每袋30.90元。随后丛先生发现,该大米标签上虽然标示含锌、铁、钙、镁、硒等微量元素,但却没有标明各种微量元素的含量。丛先生认为家乐福销售不合格食品,存在欺诈行为,应按《食品安全法》给予赔偿。

几经协商未果,2015年4月,丛先生一纸诉状将家乐福新阳店告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要求家乐福新阳店依法给予10倍赔偿。

家乐福新阳店认为,大米属于食用农产品,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适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质量不合格和相关损害后果,要求10倍赔偿无法律依据;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

2015年7月,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家乐福新阳店对消费者进行10倍赔偿。

家乐福新阳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哈尔滨市中院审理认为,涉案大米属于食用农产品,在预包装上说明含有锌、铁、钙、镁、硒等各种微量元素,属于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和安全信息的发布,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家乐福新阳店关于涉案大米符合质量标准等抗辩主张,与销售未标示微量元素含量的大米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标签、标志、说明书规定的争议点不合,不能成为其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法院同时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家乐福新阳店关于大米属生鲜食品,可以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以及涉案大米不必强制标示各种微量元素含量的主张,不符合相关规定。


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终审判决家乐福新阳店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消费者进行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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