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检察院决定,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郑某雄、陈某梅、陈某明提起公诉。
经审查,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郑某雄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各预先出资5000元,共计1万元购买一辆二手面包车,用于运输病死猪肉。之后,被告人郑某雄、吴某某二人找到被告人陈某梅、陈某明夫妇,4人共同在枫亭镇找到一家老旧民房,作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地下窝点。
4被告人经事前分工,由被告人郑某雄、吴某某二人负责从莆田笏石收购病死猪肉,运回枫亭交由被告人陈某梅、陈某明夫妇加工。加工后的病死猪肉,由被告人郑某雄、吴某某用面包车运至泉州石狮,并以每公斤3元的价格销售给一名外地男子(主体身份不明,另案处理)。
其间,4被告人共出售病死猪肉1.5万斤,约非法获利2.25万元。去年3月,通过前期侦查掌握的线索,公安机关捣毁该生产、贩卖病死猪肉地下窝点,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病死猪肉3140斤。
因吴某雄仍在逃,以及收购病死猪肉的外地男子身份不明,县检察院将继续督促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