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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未来将有操作指引

时间:2016/2/28 9:13:30 来源:石家庄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陈霞)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针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了实施指引和操作细则。消费者及公众可在3月5日前,通过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等形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意见稿》根据商品的性质,在《消法》规定基础上,增设了四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即: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意见稿》还界定了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指引》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同时,《指引》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特性,明确了“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同时,《意见稿》细化了无理由退货的程序。《指引》细化了七日的期间计算方式,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强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在《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一般责任之外,《指引》强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别责任。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进行“一对一”确认环节,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督促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等;此外,《意见稿》还细化了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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