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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一超市低价卖菜被罚”引网友存疑 律师解释

时间:2016/2/21 8:45:11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内江2月19日讯(记者 龙艳)2月16日,本网报道内江查处2016年首起不正当竞争案件,内江一超市因以低于成本价售卖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被处以1万元罚款。报道发出后,引起不少网友的关注和讨论。部分网友对于超市被罚款表示不理解。今(19)日,四川新闻网记者咨询了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天鸿以及内江东兴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就网友关心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释疑。

网友关心:低价售卖商品就违法?鲜活商品的定义范围是什么?

超市低价售卖商品,被处以罚款,网友担心是否所有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就此,东兴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指出,违反《反法》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二是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针对内江被罚款超市案件,执法人员介绍称,超市方于2015年12月28日开业,而其在28日之前便已印好宣传单,标出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莲白0.1元一斤,白萝卜0.1元一斤,土豆0.58元一斤,这表明超市方低价销售蔬菜,并非是因为蔬菜腐败等而降价销售的应急措施,目的是以不正当的低价吸引顾客来店消费,增加超市顾客量和其它商品的销售收入,达到了排挤其它竞争对手的目的,其行为违法。

同时,网友对于《反法》中提出的低于成本价“销售鲜活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存在疑惑。就此,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后获悉,在《反法》的释义中指出,经营者在销售新鲜的水果、蔬菜或有生命而存活期短的活鱼、活虾等商品时,可以根据天气、购买力的变化而改变价格。

张天鸿律师介绍说,在本案中,超市方在开业前便印好宣传单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这一点说明了其的主观意愿非常明显,其以低价吸引顾客,造成的结果是排挤了其它的同类竞争者,存在违法的嫌疑。

此外,《反法》主要针对的对象为经营者,是约束经营者的一部法律,因此不少消费者对于《反法》还存在许多不了解。对此,张天鸿律师介绍说,《反法》是一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其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行为,“作为消费者可能最开始并不是特别理解,但是如果市场竞争规律被破坏,造成不正当、恶性竞争,最后遭受损害的也是消费者,并不仅仅是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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