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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男子长江禁渔期捕捞水产品获刑

时间:2016/1/25 16:24:29 来源:央广网

两个好朋友觉得长江鱼口味好,便动了捕鱼念头,遂准备了电瓶、升压器等电捕鱼工具,禁渔期、禁渔区电捕鲫鱼72尾,白参鱼24尾,共重3.31公斤。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禁渔期、禁渔区采取法律禁止的电捕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2月17日,重庆市民赵某某、赖某某电话相约去长江捕鱼,赵某某在家准备了电瓶、升压器等电捕鱼工具。晚上11点多,两人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黄溪口附近长江边开始电捕鱼,赵某某将电瓶、升压器放在背篓里,将捕鱼杆接上电瓶,在水里持捕鱼杆电鱼,赖某某在旁边负责把捕到的鱼装进桶里。

次日零时10分左右,公安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海事处趸船的长江边将两人抓获,当场查获并扣押电瓶、升压器、长杆电舀、水裤等作案工具及电捕所得的鲫鱼72尾,白参鱼24尾,共重3.31公斤。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是长江禁渔期,重庆市境内所有天然水域为禁渔区。赵某某、赖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惩治非法捕捞行为落实水产资源保护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据江津法院主审法官介绍,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或者多次进行非法捕捞屡教不改的;或者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或者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等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密眼网等禁用的工具或者电鱼、毒鱼等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将会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所以无论捕捞数量大小,将触犯刑法受到严惩。

法官提醒,保护水产资源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法律规定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属强制性禁止规定,贪图长江鱼口味好搞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行为会受到道德谴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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