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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男子超市内买红酒 原料标示不清获10倍赔偿

时间:2016/1/4 11:09:53 来源:东营网

东营网讯 30日上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2015年工作通报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该院首例食品安全标准案。原告王某在某超市东城店内购买了2783元的红酒,后发现红酒原料一栏仅标示“微量二氧化硫”,遂将对方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王某购物款,并赔偿价款十倍的损失。

2015年3月23日,原告王某在被告某超市东城店处购买了五十瓶“索拉纳干红葡萄酒”、六瓶“帝丝露2012干红”葡萄酒,共计2783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购物发票。后原告发现其所购买的葡萄酒产品外包装标签上原料一栏仅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却没有具体含量。为此原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申诉举报信》。后原告以被告应当知道涉案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构成明知销售为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一赔十,即返还原告购物款合计2783元,并十倍赔偿278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销售的两种产品外包装标签上原料栏仅标示“微量二氧化硫”,没有具体含量,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正规的经销商,销售商品时理应对其销售商品的品质,包括对商品的外包装、产品描述等表面特征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而被告没有尽到该项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并赔偿价款十倍的损失,依法予以支持。  食品安全不仅包括食品品质的安全,国家对食品的外包装、产品描述等表面特征也有法律规定,本案涉案商品原料栏仅标示“微量二氧化硫”,没有具体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2条的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表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被告作为大型商品销售企业,应当熟知国家标准并按此标准对所采购和上架销售的商品进行检查,被告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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