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临颍县消费者周女士从某超市购买了价值18元的香肠,购买后发现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3日,保质期为120天,经计算发现已经过期,遂投诉至当地工商部门要求超市赔偿。
对于此事,超市表示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而消费者是知假买假,存在恶意消费的主观故意的嫌疑,所以超市不能接受如此高的赔偿要求。
工商人员表示,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经协调,超市方赔偿周女士1018元。(崔鑫)